四个问答一个案例,带您了解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分摊
No.1
总分机构可以选择是否汇总纳税吗?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
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No.2
是否所有总分机构都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分机构其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No.3
总分机构如何计算分摊缴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三条和十四条规定:
No.4
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举个例子: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甲公司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总公司位于上海,在本市设立独立生产经营部门A,另在四川、广东分别设立了分支机构B、C。经三项因素计算,A部门分摊比例为0.4,B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为0.3,C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为0.3。其中,B分支机构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政策,总机构、A部门和C分支机构适用税率均为25%。如何计算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呢?
第一步
总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第二步
计算划分各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总公司分摊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A部门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0.4=200万元
B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0.3=150万元
C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0.3=150万元
第三步
计算不同税率地区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总公司应纳所得税额=500×25%=125万元
A部门应纳所得税额=200×25%=50万元
B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50×15%=22.5万元
C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50×25%=37.5万元
甲公司2020年度应纳所得税总额=125+50+22.5+37.5=235万元,减免所得税额=150×10%=15万元
第四步
向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总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235×50%=117.5万元
A部门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235×50%×0.4=47万元
实际总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117.5+47=164.5万元
B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235×50%×0.3=35.25万元
C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235×50%×0.3=35.25万元
总分公司分别扣除已预缴的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者退库。
最新新闻
-
2024-11-14
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
-
2024-11-14
新一轮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来袭,车辆购置税、...
-
2024-11-14
如何在新电子税局下载打印已开具或者取得的...
-
2024-11-14
企业合并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收好这张图
-
2024-11-14
@科研创新人才,点击查看可享哪些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