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增利润被查,申请退税1524万元!

发布时间:2024-01-02 09:44:28 作者:账管家 来源: 账管家公众号 浏览量:425

  虚增利润是上市公司常见的财务造假行为,那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被查处后,因虚增利润导致多缴纳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吗?“董监高”等以不分管、未参与、不知晓为由申请免责可行吗?

  今天,头条君就结合河北证监局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处罚公告为例,为各位读者朋友解答这些问题。

  


  经河北证监局查明,华讯方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华讯方舟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华讯”)通过虚构购销交易,虚增华讯方舟2016年利润总额2,881.16万元,占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4.44%,其中,虚增2016年上半年利润总额2,267.48万元,占2016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6.1%。

  违法事实二、《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南京华讯通过虚构购销交易,虚增华讯方舟2017年利润总额11,831万元,占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71.52%,其中,虚增2017年上半年利润总额7,641.02万元,占2017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94%。

  违法事实三、《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南京华讯通过虚构购销交易,虚增华讯方舟2018年上半年利润总额2,771.79万元,占201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38.09%。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购销合同、银行转账记录、财务账簿凭证、南京华讯、华讯方舟及其他有关主体书面确认材料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2021年7月20日,河北证监局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如下:

  1.对华讯方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华讯方舟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分别处以3万至30万元不等金额的罚款。

  案例读到这儿,很多读者朋友都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上市公司由于财务造假虚增利润导致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申请退税吗?我们再接着往下看: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为与前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之关联事项更正:

  前次公司已根据河北证监局下发的冀证监处罚字[2021]1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事项并结合公司自查情况对公司2016年至2020年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了更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及2021年5月6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关于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前期差错更正的审核报告》中喜专审字[2021]第01023号。

  前次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子公司南京华讯向所在注册地税务部门申请了2016年至2019年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申请退回以前年度误缴企业所得税。

  南京华讯于2021年6月收到2017年及2018年对应的退税款,合计15,240,015.46元。本次公司针对收到的上述退税款对2017年及2018年的企业所得税费用及相关科目进行了追溯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1、2017年度子公司南京华讯收到因2017年所得税更正申报而形成退税款金额为15,080,623.02元。

  故追溯调整前期差错,2017年度调减应交税费15,080,623.02元,调减所得税费用15,080,623.02元,调增期末未分配利润15,080,623.02元,并更正2018年度的期初数。

  2、2018年度子公司南京华讯收到因2018年所得税更正申报而形成退税款金额为159,392.44元。

  故追溯调整前期差错,2018年度调增其他非流动资产12,286,680.07元,调减应交税费2,953,335.39元,冲减所得税费用159,392.44元,调增期末未分配利润15,240,015.46元,并更正2019年度的期初数。

  头条君有话说:

  通过对本案例的剖析,头条君认为有两点需要引起我们广大读者朋友们的注意,具体如下:

  1.财务造假虚增利润造成多缴纳的税款企业申请退税,是否有法可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企业对因财务造假虚增利润导致多缴纳的税款申请退税是符合税法规定的。那么,企业财务造假行为是否该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头条君认为企业财务造假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因此,理应受到税务机关惩戒。

  2.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董监高”能否以未参与、不分管、不知晓等理由申请免责?

  在本案例中,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其诸多免责申辩理由。例如,董事会秘书认为其仅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不分管、未参与、不知晓违法行为应构成免责事由;独立董事认为涉案违法事实均由上市公司实施,且刻意隐瞒,独立董事无从知晓。对独立董事的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因此应免于处罚。

  那么,对于类似申辩理由是否会得到证监局的认可呢?

  对此,河北证监会对申辩理由答复如下:

  独立董事应当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出发,关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履行职责,独立发表意见。本案中,相关当事人在发现南京华讯财务指标出现异常、尤其是上市公司不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权时,未能采取进一步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的发生,未能在表决时提出异议,也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向中小投资者披露,不能认定为完全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不分管、未参与、不知晓违法行为不足以构成免责事由。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法定保证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实施必要、有效的监督,对信息披露实施确认、审核等职责,不分管、未参与、不知晓、不具备专业知识、信赖中介机构等不足以构成免责事由。同时,当事人在履职出现障碍时,未能在表决时提出异议,也未向交易所、监管部门报告,不能认定为完全地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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