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独和合伙企业新规来了!灰色税筹空间不断被堵塞
新鲜出炉的《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一石激起了巨大水花。我们今天来解读一下这个重要的文件。
2022年1月1日起,个独和合伙企业的新规将执行,主要内容有:
1、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2、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3、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
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为什么要赶在2021年末出台这个文件?先了解一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如何缴税的。《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税?
计算公式(查账征收):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务中,不少地区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很多优惠政策,典型的比如政府税收返还、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是按照收入和应税所得率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按照成本及(1-应税所得率)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征收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综合税负可控制在2%-10%。
新政出台前,个人转让股权通过核定征收来筹划避税,俨然成为一种典型模式。
此次政策也不是一刀切,针对的是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求必须要采用查账征收。为什么呢?
因为个独和合伙企业若发生股权转让,当年的所得采用核定征收存在一定的税收漏洞,影响税负公平性。
股权转让往往增值额大。个人为了避免超高税负,往往成立个独企业/合伙企业,将个人股权平价转给个独/合伙企业,再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给真正的股权购买者。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所得采用核定征收,可顺利将税负控制在3%-10%。经营者/自然人合伙人在独资合伙企业所在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
张三想要将目标公司S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
①股权转让收入为1个亿,股权购置原值为3000万,股权转让所得为7000万。个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税,税率为20%,预计股权转让将产生1400万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核定征收就不一样了。
②张三成立A个人独资企业,将股权平价转让给A个人独资企业。A个人独资企业再转让股权给B公司,股权转让收入为1个亿。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享受核定征收,假设按收入5%核定应纳税额,则需要缴纳的个税为:10000*5%=500万元。比查账征收时降低了900万(1400-500)个税。
所以,个独和合伙企业的新规将使得灰色税筹的空间不断被堵塞,企业的目标只能是合规性经营,积极利用税收优惠,不吃税法的亏,这也是未来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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