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财税问题,一定要学会向政策要思路,向政策要答案

发布时间:2023-08-18 13:30:36 作者:账管家 来源: 账管家公众号 浏览量:441

提醒

 

跟大家说一下,遇到财税问题,一定要学会向政策要思路,向政策要答案,向政策要依据,这样你才掌握的更扎实,这样你才提升的更快!

案例一

我们知道签订了购销合同就需要缴纳印花税,但是为什么对于有些合同并未执行的,却不得退还已经缴纳的印花税,原因为什么?

答复:

因为印花税属于行为税,一经签订,即要缴纳。行为完成,纳税义务就产生了,是不可回转的。

参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2、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案例二

我们知道出租房屋需要按照从租计征房产税,但是为什么我们公司转租的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原因为什么?

答复: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参考:

1、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2、国家税务局在2009年9月22日对此问题的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的,应由出租人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房产税,对承租人将房产转租的,其转租收入不再征收房产税。

案例三

我们公司属于人力资源公司,主要是给客户提供代发工资等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为何不得全额开具专票,原因为什么?

答复:

人力资源外包业务属于经纪代理服务,仅仅是赚取的代理费。代发人员的工资、设备和福利不是人力资源公司的成本构成,仅仅是代收代付,因此不得根据全额来开具专票。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案例四

我们公司属于大型制造企业,经常购置大型机械设备,但是由于需要安装调试等会迟迟难以投入使用,这期间的设备折旧费是不是不得税前扣除啊,原因为什么?

答复:

是的,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虽然会计上正常折旧,但是由于这部分折旧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准予扣除。但是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

案例五

我们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是不是4月1日起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复:

不一定的。需要看看你是否适用3%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若是你们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则4月1日起可以开具免税发票。

若是你们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则4月1日起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参考: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案例六

我们公司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

可以抵扣增值税。这里的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指的是征税发票,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如果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则此类通行费发票不允许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比如:

取得了一份价税合计1030元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征税发票)。

借:管理费用-通行费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

贷:银行存款    1030

参考:

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2020年第24号)文件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抵扣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税务总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批量选择确认服务。

案例七

我们总公司统一进货,卖给全国各地100多家分公司,然后由分公司对外销售,请问总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复:

总分公司不属于平等法律主体,和集团内的母子公司不一样,总分公司双方签订的不属于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若是你们属于集团内部母子公司购销的话,则需要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的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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