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发票如何处理?今天起,这11种费用发票不能再报销了!

发布时间:2023-05-16 17:15:37 作者:账管家 来源: 账管家公众号 浏览量:690

  跨年发票是每个会计人在年底不得不面对的一道难题。尤其是一到年关,公司各部门的人就跟约好似的,一窝蜂拿着一堆合规的、不合规的发票来找你报销,那场面,就跟来讨债没什么区别......

  想要明确跨年发票合不合规、能不能报销,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跨年发票!

  01

  什么是跨年发票?

  两种情况下的发票属于跨年发票:

  1、当年未报销:

  如2022年1月份,报销的是2021年12月的发票,即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报销入账,报销和入账时间却是在次年(2022)的发票。

  2、隔年开票:

  经济业务发生在2021年,款项支付也在2021年,但发票在2022年才开具。

  例如公司支付上年度的广告费、租赁费等。

  02

  跨年发票能不能报销

  一般情况下,会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2020年报销列支2019年的费用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是发票跨年度报销的问题又是每个企业客观存在的。

  所以跨年发票能不能报销这个问题,答案当然是:

  能!

  但是能归能,也不是任何一张发票拿过来就无原则的给你报销了,发票入账是有严格规定的,跨年发票的处理更是如此。对应以上两种跨年发票的情况,会计上应有不同的会计处理。

  03

  跨年发票如何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属于上一年度的费用发票到本年度才报账支付

  根据以上34号文,对于此类跨年发票会计人应在上一年度结束前做好准备,在已知2022年会收到2021年度费用发票的情况下,财务部应提前通知各个部门尽量在年度结束前找财务报销!

  如果出现实在无法按时报销,例如出差人员12月底出差到1月才归的情况,会计应让各部门提供本部门人员发票时间为2021年预计于2022年才可报销的费用金额预估数。

  然后会计一方面根据预估的金额确认相关费用和相关负债。待相关人员在2022年报账时再冲减相关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金额。

  注:如果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作2022年的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案例分析】

  2021年销售部门发生2万元差旅费发票,经财务确认要到2022年2月才能拿回来报账,思考针对类似情况!年终,该怎样结账?

  2021年已计提,2022年报销

  A、账务处理

  2021年暂估入账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2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 2万元

  2022报账,红字冲原分录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2万元(红字)

  贷:其他应付款 2万元(红字)

  报销发票记账

  借:管理费用 2万元

  贷:银行存款/现金 2万元

  2022年2月员工报销年前的差旅费2万元,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B、日后账务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 2万元

  计算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0.5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5万元

  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万元

  解析:跨年发票入账金额较大时不应计入当期损益,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

  2、属于上一年度的业务,但是收到对方开出的发票却是次年的

  对于此类发票,补追是一个办法,但是太麻烦,根据34号文可做出下面处理:

  将相关款项在2021年发生时直接计入相关费用,如果在次年即2022年5月31日前收到发票,可直接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扣除。

  若在2022年5月31前仍未收到发票,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8号公告也没法在规定时间补换的话,只能进行纳税调整然后等收到发票时再补追。

  当然,一个有经验的财务人是不会允许发票延期半年才收回的,双方在开展合作时应约定好发票开出时间,将财务风险降至最低,如果实在是碰到无良商家,那也只能自认倒霉了。

  04

  这11种费用发票不能再报销了!

  普票只有名称、没有纳税号、开票信息不齐的,都不能再报销了!

  那么除了这些,还有哪些费用发票也不能再报销了呢?

  (1)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报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取普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相符,如没有购进直接虚开,不能报销!

  (3)收到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不全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

  (4)收到发票章盖的不规范的发票,不能报销!如盖章错误(盖得财务章或是公章)、盖章模糊、或未盖发票专用章等。不能报销!

  (5)发票适用税率错误的,不能报销!

  (6)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票必须备注,否则不能报销!

  (7)印有旧版发票监制章的出租车发票,不能报销。

  (8)没有编码简称的发票,不能报销!

  (9)品名笼统的名称内容没有具体明细,不能报销!注意: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开具不实的发票,不能报销。

  (10)收到发票附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的,不能报销。注意:自行A4纸打印不可报销。

  (11)成品油发票没有“成品油”这三个字;“单位栏”、“数量”栏填错;不通开票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统统不能报销!

  05

  年底还有发票没有收到,如何处理?

  发票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财务凭证,转眼又快到年底了,一些企业财务会发现,一年下来有些发票还没收到。无法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可以列支吗?实务中都有哪些热点问题呢?

  问

  1、公司今年购进了一批材料,款项已经支付了,但还未取得发票。如果年底前还未取得发票,还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

  1.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2.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问

  2、如果到明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没有取得发票,那以后年度再取得发票,还能否税前扣除?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规定: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问

  3、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部分已税前扣除的支出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如何处理?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五条规定: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问

  4、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税前扣除凭证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答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问

  5、如果对方已经失联,或者破产、注销,无法取得发票怎么办?

  答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问

  6、如果企业取得填写不规范的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

  7、如果取得了发票,是不是对应的合同和付款单据等资料就不需要留存了?

  答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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