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政策要点

发布时间:2024-05-30 17:11:16 作者:账管家 来源: 账管家公众号 浏览量:194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自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结合之前已发布的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本季度预缴申报时,按照以下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100万元部分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部分

税款计算

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申报系统办理季度预缴申报时,系统会自动享受该优惠政策。

 

二、新购置的设备、器具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11日至202212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结合之前已经发布的优惠政策,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在本季度预缴申报时,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扣除:

单位价值

不超过500万元

500万元以上

税前扣除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折旧年限不同,扣除比例不同)

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季度预缴申报时,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相应的优惠事项及固定资产优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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