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合同、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有两种征收方式:依应税凭证征收、核定征收。
一、依应税凭证征收
印花税属于正列举征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注(一):属于上述业务范围之内,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也是印花税应税凭证。
经常有人询问,发票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事实上,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定义,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而按照民法典相关定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因此,一般来讲,发票并非合同,也不是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其本身不是印花税应税凭证。
如果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应纳税凭证(合同、协议等)据实计算,则合同协议签订多少金额,就是多少计税依据。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就不用缴纳印花税了。
注(二):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二、核定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比如,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账面发生金额核定计算,则不考虑某笔销售、采购是否签订合同、某笔业务是否订立书据,而是按照核定比例一并计算。如果属于这个情况,则是否缴纳印花税,与是否签订合同没有关系,而是整体核定。具体核定比例,由各地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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