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政策要点

发布时间:2023-05-23 09:20:24 作者:账管家 来源: 账管家公众号 浏览量: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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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结合之前已发布的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本季度预缴申报时,按照以下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100万元部分

  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部分

  税款计算

  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申报系统办理季度预缴申报时,系统会自动享受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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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购置的设备、器具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结合之前已经发布的优惠政策,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在本季度预缴申报时,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扣除:

  单位价值

  不超过500万元

  500万元以上

  税前扣除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折旧年限不同,扣除比例不同)

  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季度预缴申报时,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相应的优惠事项及固定资产优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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