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请问
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情况一
若是你们公司属于自然人股东,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资本金增加了,还需要缴纳印花税。
情况二
若是你们公司属于法人股东,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资本金增加了,还需要缴纳印花税。
参考政策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印花税法》规定,营业账簿按照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计算缴纳印花税。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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