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40万普票,税务局突然找上门,补罚900万!小规模虚开普票的15个特征!

发布时间:2023-11-27 10:48:16 作者:账管家 来源: 账管家公众号 浏览量:457

深圳某公司因取得40万虚开的普票被查了!补税+罚款竟高达900多万!

 

40万普票,税局突然找上门

补罚900

 

近日,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深税三稽罚告〔2021173号)中显示,深圳某公司因40万虚开的普票,要求补税+罚款超900万!

 

案件经过:

 

1、深圳某公司取得4张虚开的普票,计税合计40万元。

该公司取得的上述4份发票均为虚开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由于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税务局无法准确核算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对该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2018年度申报营业收入290769164.57元,应纳企业所得税5815383.29元,已纳52748.9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762634.35元。

 

3、处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公司上述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

 

对该公司所偷税款处百分之六十罚款,罚款金额3457580.61元。

 

40万的虚开发票

居然被要求补税罚款900万?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不可思议。

 

事实上,本案中40万的虚开发票只是一个引子,而非全部的违法事实。

 

真正的问题是由于被查单位不配合,不提供账册资料,最终税务机关不得不使用终极武器,也就是核定征收,从而导致的结果是,税款罚款共计922万元。

 

我猜测这个之所以企业这么做,可能是担心虚开发票刑事追责的问题。

 

根据公通字[2011]47号,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这个企业接受虚开发票的金额恰好落在了40万这个立案追诉的标准上,如果税务机关查实后按规定是需要移送公安的。可能这是该公司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吧!

 

若知这个结果,想必当初他不会选择虚开发票这条路……

 

虚开发票

最高判刑几年?

 

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5万元判刑三年

 

虚开的税款数额5万元不足50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250万元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的税款数额5万元不足50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250万元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考政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执行规定,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别提醒

 

现在,国家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越来越严格了。虚开发票,更是被列为监管中的重中之重。

 

小规模纳税人虚开普票的15个特征,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学习并远离这些行为!

 

(点击图片可查看大图)

 

本文来源:税政第一线、深圳税务、郝老师说会计、税务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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