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这2个案例:为何支付的设备租金取得专票,也不允许抵扣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3-08-16 13:35:09 作者:账管家 来源: 账管家公众号 浏览量:538

情形一

 

我公司跟甲公司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协议,我公司作为设备的承租方,先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甲公司后,再按期支付出租方租赁费,并取得租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支付的售后回租的租金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

不得抵扣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属于“贷款服务”,因此支付的回租租金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第一条,(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情形二

我建筑公司由于工程施工的需要,从甲公司租赁大型建筑设备,取得租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我建筑公司项目均为简易计税项目。请问支付的建筑设备租金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

不得抵扣增值税。专门用于简易征收项目的设备租金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参考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参考二: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

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账管家官方公众号
账管家官方抖音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