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最新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相关热点问答和申报操作来啦!
发布时间:2024-10-23 14:25:26
作者:账管家
来源: 账管家公众号
浏览量:70
最新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Q、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是否可以享受3%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政策?如果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A、对于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可以享受3%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如果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Q、如果我公司放弃减免税政策,怎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A、如果您取得应税销售收入,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您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您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您也可以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Q、那我该如何申报呢?
A、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在申报时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 “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情况二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3%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注意: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得享受3%减按1%缴纳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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